【綜合報導】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今年2月在國道5號南港系統交流道翻覆,造成33死11傷,士林地檢署9月以駕駛康育薰已死無法追究刑責,蝶戀花負責人周比蒼、周繼弘父子等6人,罪證不足不起訴。家屬提出5大理由再議,但高檢署認為,連續出勤及超時駕車造成的疲勞,「是康育薰行經肇事路段未減速的可能原因之一,而非唯一原因」,認為士檢調查完備,駁回再議確定。 蝶戀花旅行社負責人周比蒼(左)、周繼弘(右)父子昨獲不起訴確定。資料照片 家屬的5大理由主要訴求是駕駛違法超時疲勞駕駛,再加上蝶戀花以老舊遊覽車為賺錢工具,獲利大風險卻讓乘客承受。
家屬認為,周比蒼等人應注意駕駛須處於安全駕駛狀態,但事發18天前康男已出現咳嗽、疲倦症狀,蝶戀花卻仍調派康連續出勤,使其長時間工作過重而不能安全駕駛。 此外家屬認為,遊覽車進入交流道彎道到翻車前,煞車燈都沒亮,顯然駕駛在車禍前沒踩煞車,康男是經驗豐富的職業駕駛,此舉顯不合理,懷疑康男當下並非處於精神狀態良好情形,這與康因支氣管炎而有疲倦狀態不謀而合。
司機排班確違規 另出事遊覽車車齡19年,周比蒼等人專挑價格便宜的老舊遊覽車為賺錢工具,未考量乘客的生命安全,應對翻車意外負責。 士林地檢署認定,車禍是因康育薰進彎道時未煞車減速,導致車速超過臨界速度翻車;至於蝶戀花旅行社規劃的行程、出勤司機的排班、調度等,確實違反《勞基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連續出勤規定,但每個人對疲累的忍受程度不同,難以直接用工作時數認定是否過勞。 疲勞非唯一肇因 士檢也認為,康男連續出勤、超時駕車衍生的疲勞,只是康男行經肇事路段未減速的可能原因之一,而非必然的唯一原因,全案「除非有其他積極證據,否則在證據評價上,難認定已達有罪判決的起訴門檻。」
高檢署收案後重新調查,也認為士檢原不起訴處分未違背經驗法則,昨天駁回家屬的再議聲請,維持原不起訴處分,周比蒼父子獲不起訴確定。 傷者家屬:無奈 傷者戴小姐聽到消息僅表示:「沒有看法。」戴女認為,地檢署已處分不起訴,聲請再議讓高檢署發回續查的機會本來就不大。另名邱姓傷者的家屬也說:「蠻無奈的,我們也不能多說什麼。」昨聯繫不上周比蒼父子,不知其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