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多前林男在太平區公園打球,認識當年未滿14歲的少女「搖搖」(化名),兩次約她到住處發生兩次性行為,2017年6月「搖搖」母親發現她腹部腫起來,帶到醫院檢查才知已懷孕,並進行墮胎手術,林被判處3年10月徒刑,「搖搖」及父母有提起民事求償,法官判決林要賠償總計73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林男(25歲)在2016年底在太平區某公園打球認識「搖搖」,同年11月至2017年1月,兩度邀「搖搖」到其住處,發生兩次性行為,「搖搖」母親在同年6月發現她復部隆起,查覺身體有異,帶到醫院檢查才知已懷孕5個月,仍進行墮胎手術,並對林男提告,當時「搖搖」還未滿14歲,林已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嫌。
刑事部分林被判3年10月定讞,目前服刑中。而「搖搖」及其父母提起損害賠償,要求醫藥費3萬7565元,及慰撫金「搖搖」70萬,父與母各60萬元,總計193萬餘元。
法官認為醫藥費部分雙方沒意見,應該允許,而被害幼女的父與母,對「搖搖」負有保護教養、監督之身分法益亦受到侵害,須付出更大心力來照顧「搖搖」,理應獲得賠償,但審酌雙方財力,慰撫金各降為40萬、15萬、15萬為適當,總計林男要賠償「搖搖」及其父母73萬7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