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佈之民法修正案,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即自民國97年5月24日開始,全面採夫妻兩人共同登記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