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
通姦所生的子女,從母姓;若有經生父認領,則可從父姓或保留從母姓。
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一)未受認領、準正前:
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認為:非婚生子女在未經其生父認領前,與其生父既無父與子女之親屬關係,而其生母之關係,則依民法第1065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由民法第1059條本旨推之,自應解為從母姓。
(二)已經認領、準正而成為婚生子女者: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民法第1065條〉、準正〈民法第1064條〉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使其從父姓為宜,依此見解,子女若尚未報出生戶口,即為生父認領時,可直接從父姓報出生戶口。反之,子女已從母姓報出生戶口,始由父認領時,子女當然改從父姓。惟若生母方面有「母無兄弟」之情形者,仍得依生父及生母之約定使該子女可保留母姓,此為解釋上當然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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