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風」(化名)至KTV飲酒作樂,在包廂內由傳播妹「小如」(化名)單獨坐檯,他強行硬上,被害人說「不要」、「我的工作範圍沒有包含這個」,但他仍繼續性侵害,過程中被害女所穿小洋裝拉鍊被扯壞,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10月,他不服上訴,二審改判4年2月。
二審審理時,「小風」並未全然否認犯行,並委由辯護人與告訴代理人洽商和解事宜,提出具體之和解方案欲賠償告訴人,期能彌補被害人所受傷害,有告訴代理人庭呈之和解契約書初稿,足證犯後並非毫無悔意,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4年2月。
合議庭審酌,「小風」正值青壯,不知律己自制,明知「小如」從事傳播工作內容僅限於陪客人喝酒聊天,不提供性服務,竟為滿足一己私慾,無視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強制性交行為,造成她身體、心理上難以抹滅之恐懼與傷害,予以判刑。
判決書指出,「小風」106年9月19日凌晨,至台中市某KTV飲酒作樂 ,透過KTV店內幹部通知,由從事傳播工作的「小如」到場在包廂內飲酒陪伴聊天。
「小如」自當日凌晨3時5單獨在包廂內坐檯,未料「小風」在「小如」進入包廂內兩人飲酒十分鐘後,將她壓倒在包廂內之沙發上,並強行脫下A女所穿連身洋裝及內褲,過程中「小如」向他表示:「不要」、「我的工作範圍沒有包含這個」,並要求他停止。
惟「小風」仍性侵害被害人,過程中並將「小如」當日所著之小洋裝背面拉鍊扯壞,事後被害女的經紀人發現她神情有異,且所穿著洋裝後方拉鍊遭扯壞而露出一大片背肌,故予追問,始知被害人遭性侵害,即載被害人去醫院驗傷並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