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許姓女大生主張父親與母親離婚後,並未照顧她,都是母親單親扶養她長大,還因市府加計父親收入,害她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提告請求法院免除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新北地院認為,許女仍在就學,並無經濟能力,而父親目前並不需要她扶養,許女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既未發生,自無義務可免除,今天駁回她的請求。
台北市一所國立大學許姓大二女學生提告指出,她與弟弟從小住在外婆家,由外婆與母親扶養長大,父親從來沒有盡到扶養義務,她也沒有見過父親;當她剛年滿20歲,因父親收入過高,加計父親收入後,導致她原本低收入戶資格被取消。
許女表示她目前仍在學,且因身體不適沒有打工,低收入戶補助對她很重要,因父親沒有照顧扶養她的情節重大,請求法院免除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許父出庭表示他目前是台北市一間公司負責人,公司僱有4、5名員工,每月營收約新台幣30萬元,也沒有負債,他不需要許女扶養。
法官調查,許女年度所得總額為10萬元,財產總額為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又尚在就學,她自己仍未喪失受父母扶養權利,在完成學業工作謀生前,難謂她是父親的扶養義務人,因此亦不生減輕或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的狀況。
另外,許女父親可自食其力,不需要許女扶養,許女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既未發生,自無義務可免除,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