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31歲何姓男子與林姓妻子感情生變,去年12月9日下午4時約在娘家商談離婚事宜,未料,他攜帶槍彈開著妻子名下轎車前往,在門前對空鳴槍3槍後逃逸,警方循線將他逮捕到案,他辯稱犯後自行報警,但依目擊證人及警方內部均已鎖定身分,台南地院認何犯非法持有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及恐嚇危害安全罪,應執行5年4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何於2014年間,在南區工作地點,收受已故友人寄託,代為保管非制式手槍1支及制式與非制式子彈9顆等物,即藏放在其居所。
何與妻子感情生變,相約去年12月9日下午4時,在娘家商談離婚事宜,未料,他攜帶槍彈開車前往,下午4時43分即在住處前,在娘家門前接續對空鳴槍擊發子彈3發後逃逸。警方獲報後下午5時趕往處理,在現場採集已擊發的彈殼2顆及不發彈1顆,隨後在華平路緝捕他到案,當場扣得槍彈。
他在偵查、審理時坦承不諱。然而,他辯稱,犯案後隨即自行報警,辯護人認何符合自首減刑的要件。
台南地院審理時,認何當日下午5時10分、15分分別打電話報警,但他開槍後,即有在場目擊者下午4時45分打電話報警,均有相關110報案紀錄單佐證;且第四分局偵查隊內部群組群中,已於下午5時8至9分,即確認該車車主、相關人為何,顯然早於他自行報案前,已鎖定何為本案行為人。
合議庭審酌,何犯案時年已30餘歲,為心智成熟成年人,明知具殺傷力的槍枝及子彈均屬管制物品,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非制式手槍及子彈,且寄藏的時間不短,又僅因與妻子間的家庭細故糾紛,即持槍、彈對妻子恐嚇,使妻子心生恐懼危及人身安全,致受有心理壓力及精神痛苦甚巨,並嚴重威脅社會大眾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且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與不安。
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另考量何罹患原發性失眠症、物質或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精神病症、非特定的情緒障礙症等一切情狀,認何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非制式手槍罪,處5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7月徒刑。應執行5年4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