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姓女子5年前和已婚男子搞外遇,被元配發現後簽下500萬本票,答應不再和男子往來;但去年她和男子互相裸體擁抱又發生性行為,被元配告上法院求償12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她應賠償100萬元,可上訴。
元配主張,她和丈夫結婚多年,但蕭女去年卻和丈夫出國遊玩,兩人也在租屋處互相裸體擁抱,再發生性關係,導致她精神上極度痛苦;她已和丈夫達成和解,但再三考慮後並無和蕭女和解的意願,因此請求賠償120萬元。
蕭女抗辯,她坦承和有婦之夫發生性關係,但元配請求的金額太高;她以其他法院通姦判決賠償金額為例,認為賠償金額應該為30萬元,且她和男子各負擔一半,因此元配至多只能向她請求15萬元。
法官認為,蕭女2014年和男子曾有婚外情,當時蕭女向元配表示悔悟,且保證日後不再和男子有任何往來,並簽下500萬本票給元配,才讓元配撤回刑事告訴;蕭女違背承諾,加上男子背叛婚姻,破壞元配的家庭,認為蕭女和男子應賠償200萬元,而元配已和男子達成和解,因此判蕭女應賠償元配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