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民許姓男子,5年前強暴友人的妻子小蘋(化名),以25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輕判1年8月,緩刑3年,但和解金僅給付22萬5000元,尚有2萬5000元未給付,經檢察官聲請撤銷許的緩刑宣告,台中地院以許已給付大部分賠償金,有小孩要撫養,法官認情節尚非重大,且並無足夠具體事證認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因此駁回檢察官的聲請。
判決書指出,許男與友人相識多年進而認識友人的妻子小蘋,許男於2016年11月16日中午,在小蘋位於苗栗縣住處的儲藏室,性侵小蘋得逞,經被害人報警處理,二審合議庭以許男以25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強制性交罪判刑1年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未料,許男先後給付被害人22萬5000元,迄今尚有2萬5000元未給付,苗栗地檢署認情節重大,囑託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由中檢檢察官依規定向台中地院聲請撤銷許男的緩刑宣告。
法官認許男已給付25萬元總賠償金中的22萬5千元,並非完全未遵照緩刑宣告所附條件履行。況被害人於訊問程序時陳稱許男有小孩,才一直給許機會,迄今才聲請撤銷緩刑。由被害人所述情況,尚難排除受刑人係因須扶養子女,或一時經濟困窘,以致其無法履行賠償告訴人損害賠償緩刑條件之可能。
法官以許男已給付款項所占賠償總額之比例,受縱於此期間有部分延期給付之情形,認所違應遵守事項情節並未達情節重大程度,且並無足夠具體事證足使法官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因此駁回檢察官的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