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間,王姓男子在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騎樓偷摸一名16歲的少女後頸被告;新北地檢署認為,王男趁少女不及抵抗之際,撫摸她的後頸,已屬社會觀念中帶有性暗示及性敏感部位,今日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他起訴,並請法院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檢警調查,今年1月22日晚間11時許,王男在騎樓偷摸少女頸部被告,王男坦承有偷摸行為,但否認性騷擾犯意。
檢方認為,依最高法院一則判決指出,性騷擾是指帶有暗示性的動作,具有調戲的含意,讓人有不舒服的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者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為目的,就屬於性騷擾犯行。
檢方認為,性騷擾防治法中有規定,除了胸部、臀部是禁止部位外,還有「其他身體隱私處」,而所謂「其他身體隱私處」,乃不確定法律概念,客觀尚可包含男女生殖器、大腿內側、鼠蹊部,而王男趁少女不及抵抗之際,以手撫摸她後頸,已屬社會觀念中帶有性暗示及性敏感部位,構成性騷擾,並請法院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