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去年從夜店送酒醉女子投宿汽車旅館,竟闖進未上鎖的房間,以手指性侵不認識的酒醉女子,女子當場痛醒,質問「你是誰?」,並報案提告。士林地方法院認定,陳男犯乘機性交罪判處3年徒刑;侵入住宅罪則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
判決指出,25歲陳男去年12月22日清晨5時許,和楊男一起送薛女投宿南港一家汽車旅館108號房,陳和楊離開出旅館後,陳獨自返回旅館,見209號房門未上鎖,即開門進房,見被窩中女子沒穿衣服,用手指插入陰道性交得逞,女子痛醒質問陳「你是誰?」,陳開玩笑回答「我是人」。
陳男辯稱,走錯房,誤認被窩裡的是薛女,女生有用胸部磨蹭,坦承用手指摳下體1次,只有1秒鐘。告訴人供稱,離開KTV到汽車旅館間的事,已因酒醉斷片不記得,當下痛醒人已在旅館房間,陳男就在房內。楊男、薛女作證指出,當晚楊和陳離開旅館,要搭計程車離開,陳有返回旅館,薛女不認識陳男。
合議庭認為,陳男仍有辨別能力,告訴人沒穿衣服,薛女則穿著整齊,加上兩房間不同棟、不同樓層、房間燈光也不同,認為陳沒有誤認告訴人,認定有侵入209號房,並非誤闖房間。
合議庭審酌,陳男案發時年僅25歲,為滿足個人性慾,見告訴人因酒醉沈睡乘機對其性交,對告訴人身心傷害非輕,偵查中坦承用手指侵入告訴人陰道,否認乘機性交罪,審理時又改口否認犯行,不足以用情堪憫恕減刑。全案依照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