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有逾4000萬元資產的楊姓男子,與葉姓女子結婚10多年,卻發現過著宛如貴婦生活的葉女,與被列為中低收入戶的江男疑似有染,通姦除罪化後更是變本加厲、無所畏懼,楊男還逮到葉女、江男兩人約會,台中高分院認為兩人逾越男女正常交往範圍,縱使江男自稱中低收入戶,但考量兩人曖昧的行為,以及楊男所受痛苦程度,判決賠償46萬元確定。
楊男向彰化地方法院提告,指他與葉女結褵10多年,葉女竟於2019年與江姓男子有曖昧,江男當時還另有外遇對象,卻不知收斂,再度外遇破壞他的家庭,葉女去年3月16日離家出走,在外租屋,當晚深夜11時許他發現葉女租屋處外有男人鞋子,敲門甚久葉女才開門,見江男躲在廁所為此2人發生扭打。
楊男還強調,去年4月19日,他見葉女與江男在中興新村暗處約會,葉女承認與江男發生關係,他控訴說,「2人至今都不聽親友及雙方配偶勸阻,拋家棄子,常聚在一起外出旅遊及過夜,通姦除罪後更無所畏懼,經常在一起宛如新婚夫妻」,去年10月11日、12月11至13日,兩人又屢次出遊,踰越男女交往正常範圍,有違善良風俗且侵害他的配偶權,索賠100萬元。
一審審理時,葉女與江男沒有出庭,也無書面答辯,彰化地院判決江男與葉女應賠償楊男46萬元,江、葉卻提起上訴,辯稱楊男提出的照片,只能證明兩人出遊,楊男並未提出其他證據可證明兩人交往且長期持續侵害楊男的配偶權,亦無證據可證明2人有性行為,另外,楊男名下財產價值超過4000萬元,年收入超過85萬元,江男卻是中低收入戶,名下僅一輛車,前年所得總額27萬餘元,原審賠償46萬元,顯然過高,應以25萬元以下為宜。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江男的配偶曾當面與葉女對話,錄音內容是江男之妻質問葉女,「妳現在要跟他搞一腿」、「妳們2個今天在這裡1個小時半,被我跟監到現在...妳都清楚他有老婆有小孩的人哦,妳還跟他出遊去墾丁,每個景點還過夜,對不對?我要跟妳老闆講嗎?妳認為呢?」,葉女答覆,「是」、「我尊重妳的做法」,「都發生了,這是事實」,江男之妻又問「發生關係了?」,葉女回答「就是,他沒有欺騙我」。
法官認為,上述證據可顯示兩人多次單獨出遊或過夜,且發生親密行為,兩人辯稱未逾越男女正常交往範圍云云,顯然不採信,江男雖然是中低收入戶,但考量江男與葉女的行為,以及楊男所受痛苦程度,賠償46萬元適當,駁回2人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