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許姓男子撞見陳姓妻子和黃姓小王衣衫不整躺在床上,氣到痛毆黃逼他全裸下跪,還命他簽200萬元本票、和解書;法院審酌,許因撞見妻子和黃不軌,出於黃侵害他配偶權,認為得向黃求償,令他簽本票主觀上難認有不法意圖,無從以恐嚇相繩,依強制罪判他拘役50日,可上訴。
檢警調查,許男(55歲)今年1月15日無意間聽到陳女和陌生人相約見面,許懷疑妻子外遇跟隨到她工作室,一開門驚見老婆和黃姓男子衣衫不整躺在床上,許氣的拿木棍痛毆對方一頓,又命他脫光全裸下跪,還說「不給錢,要叫地下錢莊兄弟找你要」,再命黃簽下和解書、200萬元本票。
許男在警詢、偵查坦承毆打黃男、要他脫光下跪,但矢口否認強制犯行,辯稱當時看到老婆和黃衣衫不整,很生氣才打他,且黃本來就只剩1件內褲,叫他脫光是怕他逃跑,後來還問黃要怎麼處理這件事,他就自願簽和解書和本票。
黃男則說,當時和陳女在工作室約會,突然許男就衝進來痛毆他,自己不斷求饒仍被一直打,之後許就命他脫衣服下跪,逼簽本票、和解。
法院認為,我國是法治社會,人民權利遭侵害時,均涉有法律制度以資救濟,不容許人民逸脫法律容許之範圍動用私刑;許男雖發現妻子不軌,但縱使他再憤慨,也只能以法律容許方式尋求救濟,不能自行強暴、脅迫命黃脫衣下跪及簽本票。
法院指出,許雖有毆打、口出惡害等強暴、脅迫方式,而獲有對黃男簽立和解書、本票的債權利益,但許是因撞見黃和他妻子外遇,才令對方簽和解書、本票,其出於因黃侵害他配偶權在先,而認為得向黃男求償,主觀上難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無從以強盜或恐嚇罪相繩。
法院審酌,黃不以理性解決紛爭,犯後否認態度不佳,但念及他是目睹妻子與黃男不軌,惡性相對較輕,依強制罪判他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