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控告前妻小珍(化名)在婚姻期間出軌,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小珍賠償50萬元,提出小珍通訊軟體LINE封面照片、小珍與異性友人社群軟體貼文及對話紀錄截圖為證,法官以王男所提證據皆在與小珍離婚後,認為小珍離婚後本有自由交友空間,無交友之閉鎖期間限制,判決王男敗訴。可上訴二審。
王男主張,他與小珍原為夫妻,然於2019年6月4日離婚。他於離婚後發現小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與他人有逾越一般普通朋友社交行為的交往,已侵害他的配偶權,造成他精神受有極大痛苦,遂請求賠害賠償,要求小珍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50萬元。
小珍辯稱,王男所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及相關照片均為2019年10月1日後,而2人已於同年6月4日離婚,她於離婚後當可自由與他人交往。且依王男所提出對話紀錄內容,是她與友人討論彼此對性的態度、心情抒發等,難認有逾越一般社交範圍。
法官以王男雖提出小珍與他人臉書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為證,證明被小珍與他人於婚姻存續期間曾談論性事話題,但對話紀錄時間軸為2019年12月12日,而2人於同年6月4日離婚,不能證明小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侵害王男的配偶權。
王男另提出小珍的通訊軟體LINE封面照片、小珍與異性友人社群軟體貼文及對話紀錄截圖為證,主張小珍於離婚不久後的2019年7月21日、同年11月7日即與異性友人親密相處並一同外出,顯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有侵害配偶權。
法官認為小珍離婚後有自由交友空間,且個人面對離婚情緒本非一致,自無交友閉鎖期間限制,難以小珍於離婚後約3個月而與他人親密相處,即可推論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侵害王男配偶權,因此判決王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