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林姓、張姓毒鴛鴦,因販毒各被判刑二十四年八月、十八年,兩人入獄前先在看守所完婚,未料九年後,早一步獲假釋的張女馬上訴請離婚,儘管林男不同意離婚,但法院考量雙方「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判准離婚。
無夫妻之實 法官准離
判決指出,林姓、張姓情侶交往五年,因共同販賣一、二級毒品,各被判處二十四年八月、十八年徒刑,兩人眼看就要分離,且販毒是重罪將長期蹲苦牢,趕緊於二○一二年七月在押期間,在台中看守所結婚,去年十月張女假釋出獄,以丈夫因販毒重罪仍有多年刑期,導致夫妻長期不能共同生活,婚姻難以維繫,向法院訴請離婚。
林男︰努力勞動滿足妻
林男主張說,當時考量分離在即,才決定在押期間於看守所結婚,但結婚前彼此對長期不能見面、僅能靠書信聯絡早有認知,幾年來婚姻互動一直如此,他也利用矯正機關有限資源努力勞動,盡力滿足妻子書信中需求。
未料張女服刑過半後先行假釋,卻在短短數月後就提離婚之訴,他認為自己在婚姻中無過失,不同意離婚。
台中地院審酌,這對情侶在押時結婚,婚後未曾同居生活,雙方長期分離,未經營夫妻生活已十年,感情維持本就不易,妻子也只能期待丈夫出獄後,才能共謀穩定生活,但丈夫出獄後是否能自新、回歸正軌不再犯,都是張女需面臨的風險,且就算林男日後假釋也非短期之事,已嚴重妨礙婚姻生活美滿幸福,感情生重大裂痕無回復希望,判准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