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林姓夫妻在民國87年結婚,並於110年12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夫妻倆在新竹共同經營雞肉飯店,林妻指控在隔壁養生館工作之馮女,明知丈夫是有配偶之人,竟自105年至107年6月間,與丈夫以情?關係同居並發生性行為,侵害她的配偶權,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
馮女雖坦承與林男同居並發生性行為之事實,但稱並不知道林男有配偶,且兩人已於107年6、7月間分手,她因購置不動產而向銀行抵押借款,又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影響收入,目前資力不佳,因此沒有錢可以賠償。
新竹地院一審時,僅判馮女賠償10萬,林妻不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