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歿的鄒姓牙醫師生前僱用黃姓女子擔任助理,黃女沒有牙醫師資格,卻幫王姓病患裝假牙,王因佩戴的假牙與口腔牙齦不合,王的家屬質問鄒,東窗事發。士林地方法院依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黃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
王姓病患2018年7月25日經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出左側頰黏膜惡性腫瘤第4期,2019年1月已死亡。而鄒姓牙醫因已過世,士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
黃姓女子2018年間到鄒姓牙醫的診所工作,但沒有牙醫師資格的她卻要幫病患調整、裝置假牙等醫療業務。2018年10月17日,王姓病患到診所裝假牙,但假牙卻和牙齦不合。
士林地院指出,假牙在口腔外製作完成,牙醫師將之置入病患口中後,須診斷牙齒的咬合是否正常,若咬合正常,則治療完成;若咬合不正常,牙醫師應依據診斷實施咬合調整,直到咬合正常治療才算完成,這是一系列不可分割的醫療行為。黃女在一審準備程序與審理時都坦承不諱。
高中肄業的黃女曾從事齒模師傅工作,2002年間曾因違反醫師法案遭判刑1年、緩刑3年,士院認為她不知悔改,且未和告訴人家屬和解,判她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不得緩刑。
檢察官上訴,還指黃女因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行為,導致王因佩戴假牙與口腔牙齦不合,使口內黏膜基因突變,而發生口腔癌。但高院認為王事前就罹癌,和本案沒有關係。
高院認為黃女犯後態度還可以,考量她雖有意與告訴人家屬商談和解,然因雙方和解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而未果,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