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與小三王女同居,並以老公、老婆互稱,把留下吻痕稱為「草莓季」,甚至把照片上傳「抖音」,陳妻憤而求償80萬元,高雄高分院改判其夫賠償8萬元定讞,王女因被騙不用賠。
結婚多年的陳妻指出,王女明知其夫陳男有家室,竟有擁抱、親吻、同居、留下吻痕並稱為草莓季之舉,且將相關影片、照片陸續上傳至「抖音」相簿,甚至在相簿內互相留言,以老公、老婆互稱。
陳妻因飽受精神折磨,身心受重創,無法入睡,要求其夫和王女連帶賠償80萬元。
被告陳男表示,前年6月間簽立離婚協議書,僅因小孩扶養費尚未談妥而未辦理登記,然雙方已無夫妻情分。同年7月10日並以LINE協議分居,同意各自生活,互不干涉對方感情生活,可預知日後他會另交女友,拒絕賠償。
小三王女則說,她是在網路認識陳男,並應邀到他高雄市小港區住處時,發現有小孩用品,但無女性衣物,經詢問後得知他離婚始交往同居,堅稱事先並不知情,否認侵害配偶權。
地院認為陳姓夫婦已協議分手,互不干涉生活,陳男有權交女友,判決不用賠償後,陳婦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卻有不同看法,雖認定王女事先不知道陳男已婚,判決她不用負責,但陳男在尚未辦理離婚登記前,卻與王女同居,仍要賠償8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