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半導體公司劉姓課經理先後與郭姓、王姓下屬發展婚外情,劉妻發現他劈腿王女,向同為課經理的王夫告狀,桃園地方法院判劉須賠王夫8萬元。郭女不滿劉移情別戀,申訴遭性騷擾,公司調查後決議不成立並停聘她,戴綠帽的警察丈夫要求劉和「監督不周」的公司賠償240萬元,一審判劉須賠50萬,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劉上訴確定。
劉姓課經理2021年8月離婚,同年12月月薪17萬的工作也沒了。
郭夫是月薪7萬的警察,曾獲全國模範警察殊榮,但當他戮力從公之際,在半導體公司工作的妻子卻出牆直屬主管。郭夫指控劉姓課經理濫用職務機會、權勢命令妻子性交,侵害他的配偶權,而公司未盡管理監督之責,提告要求劉和公司賠償他240萬元。
桃園地院認定劉與郭女發生多次性行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衡量劉與郭夫的身分、經濟狀況、損害程度,判劉應賠償郭夫50萬精神慰撫金。半導體公司部分,桃院認為性行為和婚外情都發生在下班時間,與執行職務無關,要求公司共同賠償無理,判公司不用賠。
劉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高院。高院發現郭女和劉姓課經理從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間,多次在桃園的汽車旅館開房間,劉在公司訪談時自承「她跟我說她想要戀愛的感覺,剛好我在我的婚姻沒有得到關懷也需要性」、「房間的錢都是郭女付的,因為我買房子以及有家庭的花費」、「2020開始有比較頻繁,大概兩周會發生1次,大部分是下班後去,但也有曾經中午休息時間去」。
對照郭女向公司提的申訴書寫道「主管當時告訴我這種關係一定要建立在肉體關係之上,他提了很多次,我後來覺得逐漸被他說服,就發生了第一次的關係」、「2019年的時候大概一、兩個月會發生1次,但從2020年開始次數就變得比較頻繁,1個月大概會發生1至2次」,說法吻合。
劉否認和郭女是情侶,主張配偶權非民法所保護的客體,就算真有「配偶權」存在,他也不是郭女、郭夫婚姻契約的當事人,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指出,司法院釋字第552、554、712號解釋明確揭示婚姻與家庭受憲法保障,釋字第569號解釋也說明「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悖離婚姻忠誠,破壞家庭和諧,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自由權利」,劉與郭女至少性交25次,不是大眾所能忍受,痛苦的郭夫求償有據,駁回劉上訴。
郭女因違反公司工作規則、道德準則、忠誠義務,公司2021年12月27日終止聘僱,她為保住每月11萬的工作,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但一審敗訴,目前上訴高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