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陳男因稚子撫養權,去年竟當兒子的面持刀刺死妻子。一審指他殺妻具「直接故意」,但非以殘忍手段行凶且承認犯行,依殺人罪輕判14年8月;二審得知他犯後有替妻子做CPR改認為「不確定故意」,減刑改判14年6月,獲最高法院支持,全案定讞。
曾有毒品前科的陳男,與妻子互為第二春,婚後育有1子,去年案發前感情生變,分居並協議離婚中。
同年3月15日上午9時許,妻子姊妹收拾兒子衣物,準備騎機車載兒子離開,然而,騎樓發動機車之際,陳男突然現身,動手勾住妻子頸部。
陳男接著拿出預藏折疊刀,準備將跌倒在地的妻子拖回家裡,見妻子不從,竟一手勒住妻子,另一手持刀刺進妻子手臂;妻子妹妹見狀大喊「把刀子拿開」,陳男仍朝胸部再刺第二刀。
妻子經送醫搶救不治。騎車逃亡的陳男則不顧友人勸說,跑到工地休息、熟睡,直到17日被警方逮捕歸案;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陳男。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陳男坦承殺害妻子卻辯稱無殺人犯意,但依其犯案過程可認具「直接故意」,且他僅因妻子反悔不願讓他照顧兒子便起意殺人,「殺意甚堅,下手猛烈,視人命如草芥,惡性重大」,害兒子從此失恃。
不過,一審考量陳男的行凶手法,有別於他案是以殘忍手段亂刀狂砍凌遲被害人致死,且他在法院審理時承認犯行,依殺人罪輕判14年8月。
陳男上訴否認欲殺害妻子,也反問「如果要殺人我為何要做CPR?」他更強調:「我老婆死了我比誰更難過,我被關也看不到小孩了」。二審台中高分院經119報案譯文得知,他行凶後確實有替妻子CPR才逃離,改認他是「不確定故意」,減刑改判14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