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雄」與女子「小紅」到摩鐵嘿咻,經她丈夫「阿誠」查獲,簽立和解書,「阿雄」應給付120萬、「 小紅」給付280萬,「阿誠」以兩人未給付,請求履行契約,兩人辯遭脅迫簽訂和解書,二審查出兩人甫遭查獲、心情未定、恐遭追訴,簽立和解書時確有急迫情事,判決兩人各賠償「阿誠」50萬元。
「阿誠」(化名)與「小紅」(化名)結婚12年,育有二名子女,「阿雄」明知「小紅」是有夫之婦,於去年1月29日在台中市區摩鐵通姦,當日為「阿誠」查獲,雙方在派出所協商,簽號和解書,由「阿雄」給付120萬、「小紅」給付280萬元。
「小紅」除簽立和解書外,也簽立離婚協議書,並與「阿誠」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事後,「阿誠」、「小紅」未給付和解金,因此「阿誠」請求兩人履行契約。
「阿雄」、「小紅」辯稱,案發當日駕車離開摩鐵時,遭「阿誠」夥同多名徵信社人員攔阻,旋遭帶往派出所談判,對方除找來律師當場擬妥和解書及空白本票,又由多名「阿誠」親友到場助勢,強逼他倆接受和解條件。
一再以「若不接受就要將此事向被上訴人之親友廣為公開,讓他倆身敗名裂」、「我會讓你一無所有,以為我都沒認識黑道的兄弟嗎」, 恫嚇他倆致心生畏懼,簽和解書,他倆是遭脅迫所為,而若是在急迫、輕率、無經驗而簽立和解書,得請求撤銷或減輕給付。
許姓警員證稱「雙方在派出所簽和解書時,我有在旁看,印象中兩造及律師共4人坐在民眾報案區談話,過程中律師沒有大小聲或任何異狀況,不記得在場人有何異常表現。兩造談判地點為派出所,員警為執法人員,自不可能對「阿雄」有何不法行為,或容許脅迫之言語。
法官審酌,本案因「阿雄」、「小紅」因共同進出旅館之行為,已侵害「阿誠」的配偶身分法益,致他受有精神上痛苦,若撤銷全部之和解行為,對他亦屬不公。從而「阿雄」、「小紅」請求撤銷和解書,即難以准許。
二審合議庭,認為「阿誠」是利用「阿雄」、「小紅」甫遭查獲、心情未定、恐遭追訴之機會,與兩人成立和解,堪認兩人簽立和解書時,確有急迫之情事。且和解金額明顯較一般妨害家庭實務判決認定之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為高,難認符合社會妥當性,有失公平情形,因此減輕金額,判決兩人各給付「阿誠」50萬和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