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是被保險人之一,離婚後,仍可請求理賠?台北的黃姓男子就遇到此罕見情形,離婚後,取得原本屬於妻子的汽車所有權,且兩人仍同住,不料,一個多月後發生車禍事故,黃因此向產險公司申請理賠維修費65萬元卻遭拒絕,高等法院判決認定產險公司應給付黃65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黃男的妻子李女以她名下汽車和富邦產險簽訂「汽車暨家庭綜合保險」契約,保險期間自2017年6月15日起為期一年時間。同年10月24日,黃和李女離婚協議取得該汽車所有權,但兩人離婚後仍同住。
富邦產險:已非家屬關係 契約失效
黃同年12月4日晚間,駕該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維修費共65萬元,黃主張,他具附加被保險人身分,向富邦產險公司申請理賠65萬元維修費卻遭拒,因此打官司要求富邦產險給付65萬元。
富邦產險主張,李女和黃男離婚後僅為寄居關係,並非家屬關係,因此,黃發生車禍事故時,已不具備附加被保險人的地位,並無主張契約的權利;此外,該汽車因已移轉給黃男,李女即喪失所有權,契約也失去效力,沒有理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