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領有證照的45歲保母,在龜山區住處幫人托育嬰幼兒,去年5月受托照顧的4個月大男嬰,晚間被父母帶回家後突然呼吸微弱,送醫急救撿回小命,檢警調查發現朱女多次情緒失控拋、摔男嬰,導致傷痕累累甚至骨折;法院一、二審都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朱女判刑1年8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朱女必須入獄。
判決指出,朱女去年3月以每月1萬5000元代價照料余姓男嬰,男嬰爸媽每天早上7點半將孩子送到朱女住處,晚上7點半再將孩子帶回。不料,去年5月17日下午4點多,男嬰父母將幼兒帶回家後,兒子忽然呼吸顯得微弱,奄奄一息,送醫急救求回一命,但醫師診斷出有受虐跡象,家屬報警。
桃園地檢署調查,朱女在照顧男嬰時,曾經多次情緒失控,故意拋、摔男嬰,導致他出現受虐性腦傷、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腦脫疝、胸骨瘀青、肢體多處骨折,左眼視網膜出血,還有抽筋、癲癇等症狀。男嬰經治療後已逐漸復元,但仍須觀察1、2年評估有無後遺症。
朱女偵、審時坦承拋、摔男嬰,但未與家屬達成和解,桃園地院一審參酌醫院意見後認為,嬰兒傷勢不輕,但現況不構成重傷害罪,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1年8月。
高等法院二審時,朱女稱她有意和解,但無力負擔賠償金,請求讓她緩刑,合議庭認為,一審已斟酌各類條件,量刑並未過苛,朱女未獲被害男嬰家屬原諒,不宜宣告緩刑,維持原判;朱女再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定原審判決未違誤法令,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