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徐姓男子(62歲)在前年5月12、13日,在彭姓友人的住處內,談妥要將一包安非他命販售給張廖姓男子,雙方約定一包0.45克重的安非他命以1500元販售,張廖先在同年月15日在北區某早餐店將現金交付給徐後,徐在同年月17日下午1時許,約出張廖在大雅區雅潭路、昌平路將安毒交付給張廖。
張廖取得安毒後騎車離開,在尚未施用毒品時,就因騎車形跡可疑,行經北區時遭警員攔查,張廖同意警方搜索,並主動交付身上的安毒,全案依毒品案移送後,張廖遭判拘役50天,警方持續追查毒品來源,查出是徐涉嫌販售二級毒品,循線查緝徐到案後,依違反毒品罪嫌移送,全案經檢方偵結起訴後,由台中地院審理。
全案審理時,律師替徐抗辯,徐有正當工作,販售的毒品數量稀少,不法獲利也僅1500元,但販售二級毒品最低本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然情輕法重,籲請院方酌量減刑。
台中地院審酌,販售二級毒品危害健康甚鉅,且徐是知識健全的人,不會不知道政府嚴格查緝不法販毒惡行,但徐仍販售毒品給人,不認為全案有任何情輕法重、情堪憫恕的情形,且徐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判刑7年3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