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輔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張姓專員因「父親生病、兒子車禍肇事」需錢孔急,將腦筋動到急難救助金上頭,他以傅姓榮民、遺眷6人名義申請急難救助金,領走1萬8千元。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張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1年。張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
張姓專員職掌包括訪視新北市板橋區轄內榮民榮(遺)眷、慰問、發放急難救助,2017年11月間退輔會撥了100萬元給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張負責其中10萬元經費。張明知傅姓榮民等人和遺眷沒申請急難救助金,他也沒實際探訪,卻輸入急難救助金申請、訪視紀錄,並且蓋印;新北市榮民服務處誤以為真,前後6次共撥付1萬8千元。
不過,被張「冒名」的其中2個當事人,恰好都在張偽造資料前2天就死亡,資料複查時被懷疑有假,張向廉政署自首。傅姓榮民在2017年12月5日過世,張12月7日偽造「訪視成功」資料;何姓榮民12月9日死亡,張卻登記於12月11日電訪家屬。
高等法院認為,張既已坦承犯罪事實,也有證人證言和相關證據可佐,可認定他犯罪,而張上訴喊「判太重」,但事實上原審已依偵查中自白、繳交財物而減輕其刑,量處6個犯罪各10月徒刑已算輕判,定應執行刑2年,也是「寬厚的折扣」。
此外,張姓男子主張緩刑期間過長,高院也認為刑法規定受2年以下刑之宣告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一審諭知緩刑5年,並沒有過長。
張姓被告指貪汙治罪條例第17條「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有牴觸憲法疑義,請求停止審判並聲請大法官解釋。高院認為公務員如因貪汙而被判有期徒刑,顯示已欠缺恪遵法紀的高等法院認為,張既已坦承犯罪事實,也有證人證言和相關證據可佐,可認定他犯罪,而張上訴喊「判太重」,但事實上原審已依偵查中自白、繳交財物而減輕其刑,量處6個犯罪各10月徒刑已算輕判,定應執行刑2年,也是「寬厚的折扣」。
此外,張姓男子主張緩刑期間過長,高院也認為刑法規定受2年以下刑之宣告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一審諭知緩刑5年,並沒有過長。
張姓被告指貪汙治罪條例第17條「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有牴觸憲法疑義,請求停止審判並聲請大法官解釋。高院認為公務員如因貪汙而被判有期徒刑,顯示已欠缺恪遵法紀的品德,嚴重斲損公務員形象和人民信賴,宣告褫奪公權要維護的是公共利益,沒有不合理之處,確信無違憲。品德,嚴重斲損公務員形象和人民信賴,宣告褫奪公權要維護的是公共利益,沒有不合理之處,確信無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