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林宗旻承租新竹市透天厝作為詐騙電信機房,且成立「聚旺角」犯罪組織,聚眾分工對中國民眾展開詐騙,分成一到三線人員,從發話員到假扮檢察官、公安都有,新竹地院依組織犯罪條例重判一干人等,並命執行前需強制工作3年。
判決書指出,林宗旻今年初承租新竹市透天厝房屋,作為詐欺電信機房,隨機發送訊息、撥打電話給中國不特定民眾,待對方回撥或接聽,即由機房話務人員所擔任一線人員,假冒中國公安,誆稱多名受害人指控你名下金融機構帳戶涉及詐騙案件,你必須報案處理,並將該電話或網路電話轉至「聚旺角」電信機房,該機房則由林宗旻、李儒宗、彭宥鈞、陳鎰、許玄明、林建良、邱韋嘉擔任二線人員,分別假冒中國北京市市公安局警官或隊長、檢察官,續以通訊軟體QQ,對被害人先後佯稱:必須透過通訊軟體QQ網路電話製作筆錄及下載公安局安全軟體(實為QUICK SUPPORT遠端瀏覽程式),並傳送偽造之公安、人民檢察院文書傳給對方,藉此取信被害人匯款。
經查此集團共詐得人民幣63萬餘元,新竹地院審酌詐欺犯罪固屬財產性犯罪,惟財物為現今生活所必須之物,倘遭人騙取多年積蓄,非無可能流離失所,動搖人民安身立命基礎,林宗旻竟無視可能造成他人痛苦,為圖自己不法所有利益,即發起本案「聚旺角」電信機房此一犯罪組織,並邀集被告李儒宗參與指揮,又邀集或輾轉邀集本案其他被告彭宥鈞、陳鎰、許玄明、林建良、邱韋嘉等參與該組織,並配合共犯「水商」、「車行」,以組織型態、縝密之分工,共同實行各項詐欺犯罪,其等亦藉分工之方式坐享利益,或得逃避司法追緝,犯罪情節實屬重大。
法官認為被告等人觸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與指揮犯罪組織罪,以及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判林宗旻徒刑4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李儒宗3年6月、強制工作3年。彭宥鈞3年、陳鎰、邱韋嘉、林建良均2年4月、許玄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