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為滿足性慾,竟朝16歲有輕度身障的乾女兒性侵遭到收押,審理期間他獲停止羈押,未料李不遵守院方命令不得和少女聯繫,交保期間藉開車載少女逛夜市時強吻、擁抱,前案先被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6月,法院考量李挑戰公權力,侵害少女性自主,再依乘機猥褻罪判他1年,可上訴。
起訴指出,李男(45歲)和少女的祖父是朋友,因信任就讓孫女認他當乾爹,未料4年前李趁獨處伸出狼爪,朝少女性侵、強吻,後來她向家人哭訴才曝光;少女並供稱,上學時都會搭李男的車,有天睡覺時李走進房間就脫她衣服,自己很害怕卻不知如何反抗,更坦言遭害後「壓力很大」。
案發後李被收押,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和客運同事相處不睦遭檢舉,審理過程法院更告誡他不准再和少女聯繫,未料李男才剛獲交保竟立刻再犯,藉著開車載少女逛夜市期間,見對方躺在後座睡著對她擁抱、親吻,少女驚醒嚇得推開李才停手。
但李仍堅決否認,辯稱沒有親吻、擁抱,但少女指證歷歷,事後還傳LINE質問,「為什麼趁我睡覺親我嘴,我不喜歡這樣,叫你不要做你還繼續」,李則回說「好」,少女還說「我也不想搭你的車」、「永遠不想看到你」,「你就過你的生活,不用管我」等語。
由於李男前一案朝少女性侵,已由台灣高等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判李有期徒刑3年6月;法院並審酌,李為滿足性慾,對少女乘機猥褻,不尊重對方性自主,況且李在前案停止羈押獲交保期間,非但不遵守法院命令不得和少女聯繫,竟然仍再犯。
法院認為,李男對司法公權力挑戰、對被害少女所生危害均非輕微,量刑不宜過輕,再依成年人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判李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