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林姓裝潢工去年6月到先前客戶、一對姊妹的住處深夜聊天,以借宿沙發為藉口,涉趁妹妹1人在家之際闖房間強吻,更以手指性侵得逞,當時妹妹到廁所邊哭邊嘔吐,並以剃眉刀自殘割腕,逼林載她去醫院而脫身。林被依強制性交罪等判4年半,民事部分,扣減犯罪被害補償金30萬元後,林須再賠13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曾到被害女子位於高雄鳳山區住處從事油漆工作,因而認識她及她胞姊,2019年6月25晚間11點多,林到她家中聊天,到隔日凌晨4、5點時,林以時間已晚為由要求借宿客廳沙發、早上8點就會離開上班,但當女子正要回房睡覺,林竟強行環抱她強吻,公主抱她到胞姊床上,以手指性侵。
同年7月20日凌晨2點45分,林姓男子未徵得同意侵入女子家中,向她胞姊表明有意和解,但胞姊堅拒,打電話報警後他才肯離開。
女子事後除了報案提告林姓男子涉性侵、無故侵入住宅,另表示精神上遭受極大痛苦,要求性侵部分賠精神慰撫金50萬、侵入住宅賠10萬元,共60萬元。
林姓男子辯稱,他在追求女子,當時「接近男女朋友關係」,他並未未性侵,女子的下體沒有戳傷或刮傷痕跡,也未驗出他的DNA,女子的供述反覆且有瑕疵。至於侵入住宅,他是為了和解而進入,有正當理由。
但女子開庭時哭訴,案發時林姓男子對她「又親又舔」,她奮力抵抗並罵「禽獸、走開啦」,後來她表示想吐,被帶到廁所邊哭邊吐,林才失去興致;當天下午2點多,她用剃眉刀自殘割左手腕,要求林姓男子撥打119,林於是載她去就醫後又載回家,直到她另名哥哥來把林趕走。
刑事一、二審皆認為,林姓男子若沒違背意願,女子不會用如此激烈自殘手段求脫身,依強制性交罪判林4年,侵入住宅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考量林加害女子的情節,認定強制性交部分應賠40萬,侵入住宅賠3萬,不過女子已領到犯罪被害補償金30萬,扣除後林姓男子須再賠13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