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間台東吳姓女大學生在秧苗場打工,開堆高機時翻覆當場無呼吸心跳,後來雖救回一命,卻成了植物人;王姓雇主被依業務過失起訴,但堅稱是吳女擅自開堆高機,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期徒刑5月,但被最高法院發回重審。
這件意外發生在2017年7月間,吳姓女大生受僱於秧苗場,以日薪1300元進行育苗、插秧、整理秧盤、棧板等事務,發動堆高機後朝與田埂相連的產業道路退去時,操作不慎導致堆高機傾斜而翻覆於路旁稻田內,她遭堆高機重壓,受有缺氧性腦病變、左側肋骨骨折併血胸、左側肩胛骨骨折、頸椎骨折、肺炎等傷害,並呈現植物人狀態。
檢察官認定王姓雇主叫未受專業訓練的吳女駕堆高機、依業務過失起訴,但王男在一審時供稱育苗場內禁止包含被害人吳女在內的等工讀生不得使用堆高機,是吳女擅自開的。其他2位工讀生也都供稱,他們都會開堆高機,但老闆都有叫他們不能開堆高機,每次都是他們自己「偷開」。台東地院一審法官因此判王男無罪。
花蓮高分院二審法官審理也未認定王男有叫吳女開堆高機,但認為王男應注意駕駛堆高機具有危險性,除須嚴格禁止不具駕駛堆高機資格之工讀生駕駛堆高機外,並應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例如於使用堆高機後必須取走並妥善放置或由專人保管鑰匙,以防止工讀生為處理工作而駕駛堆高機,竟疏未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造成意外事故,依業務過失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王男不服二審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是採「突襲式」認定王男的犯罪事實改為將鑰匙放在堆高機上,讓王男無法充分辯護,因此撤銷原判,發回花蓮高分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