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21歲張姓男子2年多前與就讀國中的少女為男女朋友,2019年7、8月間,張男多次前往少女住家,2人前後發生6次性行為,造成少女懷孕,女方家長提告,桃園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聲請簡易判決,桃園地院日前判決,被告去年與少女結婚,對少女懷孕負責,所涉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之妨害性自主罪嫌,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4年。
檢警調查,張姓男子(21歲)在2018年5月間與認識當時14歲少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至隔年7到8月間,張男多次前往少女住處約會,明知少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觀念未臻成熟、無性自主同意能力,與少女發生6次性行為,造成少女懷孕,2人在去年結婚。
張男供稱,與少女為男女朋友,2人合意下發生性關係,未強迫少女性交;少女說法與男友相符,檢方偵結將張男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判決,被告獲悉少女懷孕後,去年與少女結婚,再令他入監服刑已無必要,加以被告沒有其他前科紀錄,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緩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