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計程車男司機自今年5月疫情升為三級警戒後,每月收入從原本2萬元減少為9000元,他因罹患三高慢性疾病需就醫,經濟狀況雪上加霜,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6名兒女給付扶養費。法官以李從沒有扶養過兒女,兒女都是李妻撫養長大,裁定駁回,案可抗告。
李主張,他名下無財產,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進入三級警戒以前,每月開計程車收入約2萬元,自疫情進入三級警戒後起迄今,每月收入遽降為約9000元。車行每月要收取靠行服務費2000元,車輛保養維修費用每月約需3000元。
李表示,他人因工作所需,手機月租費較高,每月需繳約1500元,另須繳納台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會費每月220元及健保費每月744元,每月收入扣除上述種種開銷後剩餘1千多,再用於基本食宿等花費,入不敷出。
李並以他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慢性疾病,另常因為胃疾等毛病就診,健康狀況不佳,就診醫療支出對原本就不佳的經濟狀況更是雪上加霜,名下無資產可供生活所需,聲請兒女給付扶養費。
不過,李的6名兒女都表示,6人從小到大,父親都沒有扶養過他們,他們都是媽媽撫養長大的,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經查,李姓計程車司機收入不能維持生活,但李自承從未對6名兒女盡過扶養之責。審酌李無正當理由對兒女未盡到照顧及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李請求兒女按月給付其扶養費,為無理由,裁定不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