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小鳳8年前資助贈與兒子林男135萬購屋款,購屋後兒子會讓她住到百年後,未料兒子去年竟以助行器砸傷她,氣得小鳳提起請求撤銷贈與,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林男砸傷母親即構成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足認林男有故意侵害母親,小鳳主張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契約,自屬有據,判決小鳳勝訴,兒子必須給付母親新台幣135萬元。不得上訴。
婦人小鳳主張,她與林男為母子,兒子表示希望她提供購屋資金、且購屋後會讓她居住至百年後,她乃於2013年8月2日以匯款方式贈與135萬元給兒子,並於去年5月間入住兒子所購房屋。
未料,兒子林男於去年10月17日清晨,故意以助行器砸傷她,致她受有右側下巴及右側肩膀瘀挫傷等傷害,並將她趕離房屋。因此,小鳳請求撤銷贈與,要求兒子給付135萬元。
林男辯稱,母親小鳳匯款贈與135萬元給他時,並未說明贈與用途,也無附加任何條件,並非所謂「附有負擔」的贈與。他是因母親一味吵鬧、根本聽不進他說什麼,始拿助行器瞄準旁邊牆壁砸,藉此宣洩一下,希望被上訴人聽他說話,根本沒有砸到母親,若他故意砸母親,怎麼可能會只有擦到邊邊?所受傷勢不可能如此輕微,是以,他並未故意侵害母親。
二審合議庭以婦人小鳳指證「當天發生衝突的原因是兒子把電源切掉,我問兒子為何要把電切掉,他就叫我搬出去就對了,我跟他說伊腳這樣怎麼搬,然後他就拿助行器砸我肩頸處下方」。
林男也自陳「當時我是要測電源的其他東西,母親在客廳吵鬧,我跟她講也聽不進去,要搬出去也是她答應我的,我們一直都有衝突,最後他就很不高興,就拿助行器往旁邊的牆壁砸,只是要宣洩一下,希望她聽我說話」。可見林男確有與小鳳發生口角衝突後,並丟擲助行器,且要求小鳳搬離。小鳳聲請核發民事暫時、通常保護令獲准。
法官認為,林男雖辯稱砸助行器是瞄準母親旁邊牆壁,如果他真有心要砸母親,豈有可能僅擦到邊緣;惟查,助行器乃屬體積不小之物,母子於爭吵衝突過程中,對於在屋內任意丟擲助行器而傷及對方身體自可預見,足見林男應有傷害母親的間接故意,且小鳳所受傷害是位於頭面部之右側下巴瘀挫傷及頸肩部的右側肩膀瘀挫傷二處,並非僅一處,林男所辯,不足採信。
從而,林男的行為已構成刑法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足認林男有故意侵害母親的行為,且依刑法有處罰明文,小鳳主張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契約,自屬有據。因此,合議庭判決小鳳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