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陳子婷指已故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是生父,提認領之訴,並以吳火獅繼承人郭吳如月、吳如英、吳東進、吳東賢、吳東亮和吳東昇為被告;一、二審認為應認領她,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更二審判陳女敗訴,更三審昨再逆轉,駁回吳家人上訴。
陳子婷是母親陳麗如與高姓男子婚姻關係期間所生,但二○○五年法院判決高非她的生父。陳子婷主張,母親和吳火獅一九七六年開始交往,一九八四年生下她。吳火獅一九八六年辭世。
陳子婷說,被告等人多次間接透過關係人和她母親協商,希望不要回吳家認祖歸宗,連續四年半提供她生活學雜費,甚至表示希望她到國外求學。如果不是明知她是吳火獅非婚生子女,何必長期資助她們母女。
士林地院審理時,函請調查局安排親子血緣鑑定,但被告沒出現,法官為被告不利判斷,判陳子婷是吳火獅非婚生子女。
高院更二審認為,新光保全公司董事長李峰遙二○一○、二○一一年匯款至陳女帳戶,二○一一年間給現金作學雜費和生活費,因李和她母親是舊識,無從認定李是受吳家人指示匯款。陳子婷只能證明她母親和吳火獅相識,命吳家人血緣鑑定。
但更三審認為陳麗如已明確交代和吳火獅交往始末,吳火獅也提供陳子婷生活費,安排她們赴日租屋處。二○○六年至二○一一年間,李峰遙定期通知陳麗如到新光保全大樓拿女兒生活費,或匯至陳子婷帳戶,還說認祖歸宗「急事緩辦」,在在顯示她就是吳火獅女兒。而吳家人始終拒絕血緣鑑定,更三審採請求認領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