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國小老師兼任球隊校隊教練,2015年到2017年間,將12歲的女隊員帶到國小體育器材室內,親吻並撫摸胸部,還開車將她帶到堤外河濱公園隱蔽處,以手指性侵,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及猥褻罪判囚3年8月。可上訴。
被害的少女指控,2015年到2016年間黃男是她的國小球隊教練,黃男會雙手環抱她並在體育器材室有摸她胸部,也會摸她下體,黃還在車內後座徒手撫摸她胸部,並將其手指插入她私處,後來她向母親告知後,在母親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案發後,研究所畢業的黃男失去教職,目前從事開計程車工作,台北地院一審及高院二審斥責他戕害少女身心發展甚鉅,亦損及少女日後對於兩性關係之認知,所為誠屬不該,應嚴予非難,判刑3年8月。
少女及家長求償部分,北院法官判決黃應賠償少女102萬多元、她父母各20萬元,共計142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