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故宮晶華餐廳羅姓女領班替3歲男童量額溫,卻誤噴酒精害男童左眼角膜上皮破損。經男童一家人提告,士林地院民庭認定羅女與故宮晶華應連帶賠償5萬多元,故宮另要給付懲罰性賠償金2萬多元。
男童一家人是在前年1月22日晚間7時許赴故宮晶華餐廳用餐,當下羅姓女領班誤拿酒精罐替男童量額溫,導致男童左眼角膜上皮破損。
男童與父母因此向羅女、故宮晶華連帶求償醫藥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共20萬9260元;另故宮晶華身為飲食及服務提供者,卻未就噴灑酒精提供員工適當職前訓練,也只由1人同時負責量額溫與噴灑酒精,故依消保法規定再向故宮晶華求償3倍違約金62萬7780元。
羅女與故宮晶華透過律師解釋,羅女雖有疏失,但當下立刻依照員工教育訓練流程,用生理食鹽水替男童清洗,並由羅女、劉姓餐廳經理陪男童一家人就醫;後來,雙方多次就後續事宜協商,但賠償條件差距過大而失敗。
律師進一步解釋,故宮晶華已提供完整教育訓練,且羅女在故宮晶華工作已15年,晉升為領班,本案也屬偶發事故,否認故宮晶華有過失,在這種情況,被告就醫療費4140元並不爭執,但原告並未舉證交通費為何須5120元,慰撫金20萬元則過高。
士院民庭指出,羅女因本案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確定,所以應負賠償責任;至於故宮晶華由於未將量額溫、噴酒精的工作分開,僅由同一名員工負責,已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同樣須賠償。
承審法官最後認定羅女、故宮晶華應連帶賠償男童全家人共5萬4140元;另審酌故宮晶華的過失程度不高,以及男童受傷情形,故宮晶華只須賠償0.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萬707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