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吳姓家教老師幫賴姓男童課後輔導,去年7月因管教問題,竟拿膠帶纏繞男童手腳,還命令對方跳起來,害對方重心不穩跌倒,下巴撞擊地面破一個洞;桃園地院審理此案,今依強制罪和傷害罪分判吳師3月、5月徒刑,強制罪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姓家教老師(女,31歲)去年7月12日下午因賴姓男童(7歲)不服管教,於是拿膠帶纏繞男童的手和腳,又命令對方跳起來,以此方式作為懲處,未料對方重心不穩,跌倒下巴著地,導致頭部鈍傷與下巴撕裂傷。賴父得知此事怒不可遏,旋即向警方提告吳女妨害自由與傷害。
案發後,吳女坦承犯行,供稱自己因賴童調皮不聽管教,一時失慮,才會以膠帶綑綁其手腳約束,已深具悔意。
法院調查,吳女是先以膠帶綑綁賴童手腳,再命令男童上下跳躍導致跌倒受傷,分別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強制罪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且犯意有別,行為互疏,應分別論罪,並依兒少法加重其刑。
法院認為,孩童偶有吵鬧在所難免,而吳女身負管教責任,遇照顧上困難或不順,理應以愛心、耐心妥善處理,卻不知控制自我情緒,導致賴童下巴撕裂傷,不僅影響賴童身心健康成長甚鉅,也造成賴父因擔心、不捨而承受心理上的痛苦,至今又未與對方達成和解,所為應予非難。
法院審酌吳女犯後坦承,態度尚可,依犯罪情節和賴童傷勢等情量刑,但由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最重本刑7年6月,不符合得易科罰金規定,所以此部分無諭知易科罰金。